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 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