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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1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暂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行使
    一、监事会组成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
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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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三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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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

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

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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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邮件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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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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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内容的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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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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