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充分考虑,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 司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依据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