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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1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 2020 年年度报
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
《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对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
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
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服务和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同意使用不超过 85,000 万元的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1 年度
薪酬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管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
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86 元/股。同意本次对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何宇飞等四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一人因考核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原因,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授予日的获授股数 440,400 股因公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增加至 704,640 股。同意将不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04,64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我们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