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5-28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陈兴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根据陈兴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资格。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兴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