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7-2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
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
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
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同一信
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
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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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用语;
公司保证接收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
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导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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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请求免予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
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暂缓披露申请,请求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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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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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
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
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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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的准备;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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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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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公司各职能部
门主要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
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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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将拟
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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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
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
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
秘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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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
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接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报、年报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
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四)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五)董事会办公室将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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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
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九)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上报北京市证监局。
第五十条 对外披露信息(临时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主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信息合规
性审查,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组织临时董事会审
议披露信息;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将信息
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法务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立即组织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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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
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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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节 信息的保密及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
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
传达该等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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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
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等相关信息义务
披露人接受特定对象的采访、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信息和未公开
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签署承诺书。同时,应做好
沟通中的记录,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其它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交流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
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董事会秘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
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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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第六十五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
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婉言谢绝。
第六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
司未披露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
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
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七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
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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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节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负有信息披
露管理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疏漏、
误导等信披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市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批评等处罚,或者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
及时采取批评、警告、调岗、降职、降薪甚至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
的经济损失。
第七节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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