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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1-11-03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高盟新材      股票代码:300200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1                                                                        否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2                                                                        否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3                                                                        否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7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           是
       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11                                                                       否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2                                                                       否
       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15                                                                       否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17                                                                       是
       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18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    是
     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    是
     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
     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是
     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及其计算方法
     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
     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
                                                                 是
     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
     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
                                                                 是
     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其确定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
     格、行权价格,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      是
     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
     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是
     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
     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及
     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
                                                                    是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
                                                                    是
     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确定方法,估值模
     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       是
     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是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
                                                                    是
     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是
     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
     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
     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 利
23                                                                  是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是
24                                                                不适用
     否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26                                                                不适用
     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      不适用
28
   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29                                                                  否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是

32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不适用

33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股         不适用
35
      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36                                                                        是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
37                                                                        是
      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是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
                                                                          是
      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是
      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是
      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否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是
      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38                                                                        是
       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9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40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