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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20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7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子平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共 84 名,所持股份 49,922,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73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所持股份 9,490,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2%;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77 人,所
持股份 40,432,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37,575,0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2.9314%;反对 2,854,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0597%;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王子平、陈登雨、罗善国、史向前、邓娜学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5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6580%;反对 2,854,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672%;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74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37,575,0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2.9314%;反对 2,854,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0597%;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王子平、陈登雨、罗善国、史向前、邓娜学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5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6580%;反对 2,854,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672%;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74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37,575,0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2.9314%;反对 2,854,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0597%;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王子平、陈登雨、罗善国、史向前、邓娜学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5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0.6580%;反对 2,854,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672%;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7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司阳律师、史若瑜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