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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09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就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
《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对报告期内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
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
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同意使
用不超过 8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董事会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以下七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提名王子平先生、宁红涛先生、熊海涛女士、曹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徐坚先生、何平林先生、李可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根据上述七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根据上述
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相关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调
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2 年度薪
酬调整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
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
高管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
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56 元/股。同意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调整。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一人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后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一人因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原因,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
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授予日
的获授股数 21,000 股因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增加至
33,600 股。同意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3,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
经营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
方按照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审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