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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0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0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子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 17 名,所持股份 198,932,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5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股份 161,67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954%;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10 人,所持股份 37,252,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4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8,988,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89%;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关联股东王子平先生、丛斌先生、史
向前先生现场投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张洋先生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所投
的同意票表决无效;关联股东罗善国先生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
票表决无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调整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该议
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该议
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98,798,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289,8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4034%;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
表决,选举王子平先生、宁红涛先生、熊海涛女士、曹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选举徐坚先生、何平林先生、李可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非独立董事王子平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2)、非独立董事宁红涛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3)、非独立董事熊海涛女士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4)、非独立董事曹学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50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5)、独立董事徐坚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4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6)、独立董事何平林先生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4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7)、独立董事李可女士
    总表决结果:同意 162,574,4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098,839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司阳律师、史若瑜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