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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13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
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赫长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赫长生先生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
格。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赫长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4.6 万吨电子新能源胶粘剂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该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建成后能有效填补公司产品在
电子电器、光伏等新能源、储能、新能源汽车等交通运输、绿色包装等领域的市场应
用,是在原有产能基础上的可控性投资,符合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和公司发展的战略性,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4.6 万吨电子
新能源胶粘剂项目。

    四、关于终止投资广东宝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本次公司终止投资并注销广东宝盟新
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与其他投资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高材高分子材料产业
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审慎研究评估后的结果,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因广东宝盟未
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公司对其认缴的 8,1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尚未实缴,终止该投
资事项及注销广东宝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徐坚、李可、何平林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