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30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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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因受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4、《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
现场会议改为线上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
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0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11月25日在上述网站刊登了《关于2
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现场会议改为线上会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
称《提示性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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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二)2022 年 5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
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439 号)等通知精神,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
召开线上股东大会。由于当前公司总部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及周边区域疫情形势
严峻,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提示性公告》,为配合落实疫情防
控要求,同时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号召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改为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不再设置现场会议。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
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提示性公告》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公司章程》、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提示性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
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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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所持股份200,346,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59%。其中:(1)通过视讯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所持股份39,319,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410%;其中采取视频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
8,031,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6%。其余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所持股份192,314,57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8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全
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
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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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线上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
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对
通过视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00,328,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9%;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5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341%;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中,参加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通过“易董”平台的电子签工具在会议签到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文件上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权表决的股东同意票数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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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出具,经办律师为邹家杰、司阳。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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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邹家杰
签 署 :
承办律师: 司阳
签 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