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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6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 会议议案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
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上刊登了《高盟新材: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14:30 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 14 号,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学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
系 统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上 午 09:15-09:25 , 0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公司章程》、《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大会主持人宣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开始,并介绍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列席人员。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4名,所持股份170,798,12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0.14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股份33,762,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48%;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15人,
所持股份137,036,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06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13项议

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对
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7%;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1%;弃权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7%;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1%;弃权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381,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63%;反
对4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60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595%;反对4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0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70,727,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9%;
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

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60,287,3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410%;反
对4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王子平先生、丛斌先生、
史向前先生现场投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张洋先生、罗善国先生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

投票所投的同意票表决无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13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3714%;反对4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8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2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686,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许艺强先生现场投票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刘伟女士、陈利丽女士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表决无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630,7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80%;反对
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王子平先生、丛斌先生、许艺
强先生、史向前先生现场投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伟女
士、陈利丽女士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表决无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0,782,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621%;反对
39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王子平先生、丛斌先生、史
向前先生、邓娜学女士现场投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洋
先生、罗善国先生、刘伟女士、陈利丽女士应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同意票表
决无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09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4691%;反对3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0,727,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89%;反
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4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02%;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签名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中,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参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通过“易董”平台的股东大会现场服务工具及电子签在会议签到册、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上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权表决的股东同意票数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司阳、邹家杰。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司阳、邹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