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1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同时公司股价出现较大下跌,公司认为目
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不能合理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为
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公司长久持
续运营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作股
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据此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经综合考虑本次回
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价格、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以及经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我们认为本次
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
到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
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