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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2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于2018
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
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该文件
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
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调整财务报表列报,并对可比的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
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
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国家政
策变化做出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议变更
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