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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并经公司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 、 10 月 3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用于以集中竞价

以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 35 元/股),

    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约为 285.7 万股至 571.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约为 0.63%至 1.26%。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

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公司在回

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

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

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可采用信

函或传真等书面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15 日,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至 11:00,下

午 1:30 至 4:30。

    2、申报地点

    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 459 号聚光中心 A 座 21 层,聚光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春伟、阮依

    电话:0571-85012176

    传真:0571-85012008

    电子邮箱:fpi@fpi-inc.com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

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事项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