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关于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2018-12-03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
函【2018】第239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上
市公司”或“公司”)现就关注函所涉及问题说明如下:
1、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当前即已确定未来授权期限内每一年度按照前一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30%的金额回购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知》(以下简称《相关通知》)规定的“全面、审慎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
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要求。
回复: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围绕主营业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核心,
根据行业发展的变化积极开拓新的业务、推广新的产品,通过自主研发、并购与
对外合作等方式,不断完善产业链,保持了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具体分析
如下:
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3,325.20万元、
234,889.68万元和279,939.93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704.10
万元、40,233.32万元和44,890.70万元,公司的业绩逐年增长。
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为59,210.19万元、91,756.76
万元和100,844.99万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56,939.74万元、
86,641.25万元和92,155.48万元,货币资金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均呈上
升趋势,现金流状况良好。
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0.50%、43.90%
和45.55%,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66、1.92和1.73,
速动比率分别为1.35、1.58和1.39,公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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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分别为4,531.81万元、
6,792.00万元和8,145.31万元,现金分红总额分别占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
例为18.34%、16.88%和18.14%,股利支付率较为平稳。
综上,公司按照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
考虑到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长期经营发展
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目前的议案存在未来操作弹性不足的问题,控股股东向
公司提出新增议案,其中,提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在每一年
度(T年)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T-1
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30%的金额范围内回购公司股份,
超出上述金额的股份回购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审批”,
同时提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期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定;
若董事会决议回购,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目的、回购价
格、回购股份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期限、回购股份
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其他与回购股份有关的事项”,公司认为该
提议使得公司未来回购股份更加灵活和具有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决议撤回已提交2018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定期回购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
2、请结合公司未来在实施股权激励、发行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可转债的审批,以及股权激励、可转债的认购等方面存在
的风险,说明公司定期回购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将回购股份用于议案所述用途导致
回购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风险。
回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明确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或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目前公司符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和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所处行业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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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具有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上述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风险较小。若公司未能实
施股权激励、发行可转债等而导致上述风险的出现,公司可将回购的股份依法予
以注销。
3、请补充说明授权期限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授权之日,是否符合《相
关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
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要求。
回复:
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定期回购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现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8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其中,提议“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三年。本次授权到期后公司董事会可重新制定下一授权期
之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认为该议案对授权期限作了进一步
的明确更符合《相关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决议撤回已提交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于定期回购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
4、请补充说明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回购的目的和结果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超出了股东
大会的授权范围。
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现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其中,删除了原议案中“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
相关回购的目的和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授权,同时,公司认为该议案更明确地划分了不同回购目的下触
及注销公司股份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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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决议撤回已提交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定期回购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
特此回复。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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