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张斯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聚 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81006/PC/pz/cm/D24 1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告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18 年 12 月 2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 普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告了《聚光 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 知以下合称为“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开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 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760 号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30 至 11: 30, 下午 13: 00 至 15: 00;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 00 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 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共计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7,244,6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68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25,2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580%。 1181006/PC/pz/cm/D24 2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9,646,85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 反对 123,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82,0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2%; 反对 12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8%; 弃权 0 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1181006/PC/pz/cm/D24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张斯佳 律师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1181006/PC/pz/cm/D2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