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签署<股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关于签署<股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