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1181006/PC/pz/cm/D29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 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760 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15 至 9: 25, 上午 9: 30 至 11: 30, 下午 13: 00 至 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9 日 9: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 1181006/PC/pz/cm/D29 2 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共计 1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9,218,8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3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60,0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77%。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64,375,5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89%; 反对 1,516,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9%; 弃权 7,886,40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2%。 1181006/PC/pz/cm/D29 3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536,62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94%; 反对 1,516,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92%; 弃权 7,886,40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1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64,375,5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89%; 反对 1,534,00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27%; 弃权 7,869,30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3%。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536,62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94%; 反对 1,534,0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28%; 弃权 7,869,30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78%。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1181006/PC/pz/cm/D29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 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徐 青 律师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1181006/PC/pz/cm/D29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