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8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
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对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
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
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
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
实情况。公司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结合自身
的经营管理需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且内控制度贯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并得到了有效实施。2021 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
控制制度和执行的重大缺陷。公司在第三方运营维护业务的管控、关联交易确认中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识别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公司业务拓展费用管控、若干
股权投资管理、PPP 等工程项目的采购支付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提
高,同时鉴于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公司在未来经营发展中,
仍将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
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
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2021年度,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
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小额购销及
小额捐赠、公司与子公司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的小额销售、以
及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2021年度对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除此之外,
公司未发生任何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1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计划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执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所需,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明确、合理,符合公允、公平、公正的原
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八、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
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顾海涛先生、何源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顾海涛先生、何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刘维屏先生、陈伟华女士、刘菁女士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维屏先生、陈伟华女士、刘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