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06-2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重要投资者并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引入重要投资者的交易事项由各方
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及杭州谱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战略规划与未来发展方向,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