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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7-2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
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
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于追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追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公司业务发展和日
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合理,符合公允、公平、公正的原
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追加2022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结合公司发展战
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
情形;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
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3、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了使得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自
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实
际情况,拟定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
管理方式等内容。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