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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2022-07-20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2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拟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下简称“2018年度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用
途由“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为“回购
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转让部分
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除此之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
容均不做变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回购方案方案概述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10月31
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相
关议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且
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用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35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回
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制定相应计划并予以实施。若公司未在披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的,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
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
2018-059)。
    二、2018年度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公司股份,截至
2019年10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
股份数量6,407,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1.42%,最高成交价为26.49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23.29元/股,成交总金额161,972,758.79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6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3)。
    三、本次变更内容
    公司拟对2018年度回购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由原计划“回购的股
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为“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
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除此之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做变更。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考虑,有利
于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凝
聚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回购
股份用途,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
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
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