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07-2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追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追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
需,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明确、合理,符合公允、公平、公正的原
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