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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2  

                                             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聚 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聚光科技”)的委托, 指派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
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 号自
律监管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
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就聚光科技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对聚光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聚光科技的保证, 即聚光科技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 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聚光科技系根据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杭外经贸外服许[2009]229 号《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准予变
             更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准, 由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
             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1004000055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 取 得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换 发 的 批 准 号 为 商 外 资 浙 府 资 杭 字
             [2001]0319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杭州市商
             务委员会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杭商务外资许[2015]172 号《杭州市商
             务委行政许可决定书》, 鉴于聚光科技外资股比已降至 6.62%, 且非为单一最
             大股东, 聚光科技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44 号文核准,
             于 2011 年 3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聚光科技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 每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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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 1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15 号文批准, 聚光科技股票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聚光科技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000734500338C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聚
           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聚光科技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
           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聚光科技是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核查意见。


      (二) 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程序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
                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
                《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2 条和第 7.8.3 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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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
     《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2 条自愿参与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条风险自担原则、《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2 条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
     对象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预计不超过 400 人,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条第 1 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来源于公司在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份。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为 48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 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长等情况, 导致本次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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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 经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
     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
     规模不超过 6,407,600 股, 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1.4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
     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项的相
     关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
     公司自行管理, 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设管理
     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监督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管理委员会管
     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
     在的利益冲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
     权利的情况, 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以
     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
     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据此, 本所律师
     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
     相关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释义; (2)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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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标准和范围;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5)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
               绩考核设置; (7)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8)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
               置; (10)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2)员
               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3)其他重要事项。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及《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7 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
      加股东大会的回避表决安排、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以及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一)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放弃
           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故在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 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不涉及回避表决安排。


      (二)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 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融资
           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未违反《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
           的相关规定。


      (三)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
           联关系,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时,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将回避表决;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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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员工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
           相关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前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安
      排, 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
      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四.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
                充分征求了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第 2 号自律
                监管指引》7.8.6 条的相关规定。


           3.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公
                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监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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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赵玲、韦俊峥、程婷婷均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 为关联监事, 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 监事会就上述议案无
         法形成有效决议, 因此直接将上述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发表意见,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 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6 条的相关规定。


    5.   公司监事会已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发表意见, 认为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
         享机制, 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符合《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6 条的相关规定。


    6.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7.8.8 条的相关规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为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
    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进行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聚光科技已按照《指导



                                   8
      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聚光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2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告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聚
           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的核查意见》《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
           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聚光科技已按照《指导
      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 聚光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   结 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聚光科技是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 2 号自
      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安排, 公
      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均合法合规; 聚光科技已按照《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聚光科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聚光科技已按照《指导意见》《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聚光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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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
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徐   青    律师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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