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4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2年7月2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海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0,486,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0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 142,718,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387%;通
过网络 投票 的股 东 共 27 人 ,代 表股 份 57,768,780 股 , 占公司 股份 总数
12.766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9,223,3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697%;反对 1,263,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4,783,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84%;反对 1,263,57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4,733,4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1303%;反对 5,753,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93,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343%;反对 5,753,4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4,544,4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0360%;反对 5,942,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4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04,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58%;反对 5,942,4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4,733,4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1303%;反对 5,753,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93,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343%;反对 5,753,4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