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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12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
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
深圳市东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