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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3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
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及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
办公场所租赁、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小额购销及小额捐赠、公司与子公司
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的小额销售及采购、向关联方企业的小
额购销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
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