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11-2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舒
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 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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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三)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四)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五)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
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
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
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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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
资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审批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
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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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
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
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投资部门应按照
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
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等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
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
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
种, 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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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
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投资活动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的账
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相关部
门。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
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
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
制风险。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证
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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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
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投
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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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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