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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09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天喻信息           公告编号:2015-06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及其补充公告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下午 3 点在公司 310 多功能会议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6,018,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3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代理人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6,010,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22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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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访主持。公司董事张新访、李
科、田祖海、余明桂,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华夏,监事王彬,高级管理人员刘春、
江绥、孙静以及见证律师张萍、伍怡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 本 次 独 立 董 事 选 举 实 行 累 计 投 票 制 。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胡 华 夏 获 得
216,010,34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胡华夏当选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 2016 年 12 月 11 日。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投票情况: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华夏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 以 216,010,349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8,2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0 股弃权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
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将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
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共计 2,966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情况: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以 216,010,349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8,2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0 股弃权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因业务需要,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防伪票证的开发、生产、销售;集成电路卡及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的开发、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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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伍怡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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