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吴俊军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吴俊军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审议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吴俊军为公 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田祖海 余明桂 胡华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