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02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天喻信息 公告编号:2016-04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本次
会议审议的全部 4 项议案均为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3 点在公司 310 多功能会议厅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5,217,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代理人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5,177,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03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访主持。公司董事张新访、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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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军、武力、田祖海、余明桂、胡华夏,监事李士训、王彬,高级管理人员江绥、
孙静以及见证律师张萍、伍怡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 以 215,217,669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石鹰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任期至 2016 年 12 月 11 日。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情况:40,0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2. 以 215,217,669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特别决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情况:40,0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3. 以 215,177,669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
40,0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0 股弃权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 2016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情况: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0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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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 215,177,669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
40,000 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0 股弃权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
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的表决情况: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0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伍怡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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