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出售江淮汽车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江淮汽车股票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出售所持有的江淮汽车股票是为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 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 低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江淮汽车股票均价的价格择机出 售所持有的江淮汽车股票。 独立董事:田祖海 余明桂 胡华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