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韦尔股份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韦尔股份股票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出售所持有的韦尔股份股票是为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 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 低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韦尔股份股票均价 90%的价格择 机出售所持有的韦尔股份全部股票,并按规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明桂 孙震 孙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