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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3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中伦武法意字第 0423 号



    致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 3 时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天喻楼三楼 310 多功能会议厅举行。公司董事长

张新访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09,170,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8.6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1%。通过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

股东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四、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对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审议并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2. 审议并通过《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3.审议并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4. 审议并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5. 审议并通过《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6. 审议并通过《2019 年度董事长薪酬考核方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出售韦尔股份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粒

                                            律师:魏飞武   彭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