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5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
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3 时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天喻楼三楼 310 多功能会议厅举行。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董事熊赟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03,750,52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7.377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5%。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
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粒
律师:魏飞武 卢皓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