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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

            民生金融中心 8 楼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二〇二〇年九月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喻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053),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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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00 时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天喻楼三楼 310 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张新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 -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4,869,6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表决权股份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4,869,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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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869,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属于《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需以特殊决议通过之议案。本议
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超
                                             经办律师:伏宝明    刘小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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