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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关于天喻信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

                                 民生金融中心 8 楼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

所 律 师 出 席 公 司 20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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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0年年

度 股 东 大 会 , 并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3 时在湖北

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天喻楼三楼 310 多功能

会议厅如期举行,公司董事长张新访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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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大会议召开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5,518,34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635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5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 195,499,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59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所属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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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所属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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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做

了审议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 4、议案 6、议案 7、议案 9、议案 10 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

下:

    1.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5,518,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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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5,518,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5,518,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509,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625%;反对 9,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37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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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95,518,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518,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509,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625%;反对 9,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37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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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518,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形成如下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少平获得 195,499,95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金少平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任

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少平获得

801 票(占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投 资者 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4.1719%)。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形成如下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获得 195,499,95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欧阳丽华当选公司独立董事,任

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获得

801 票(占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投 资者 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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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

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中,议案 1 中公司独立董事邹卓瑜、王清云、黄澄清、孙震(离任)、孙

颉(离任)已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

行了述职;议案 8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议案 9、议案 10 采用累积投票

制,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

述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律师签字后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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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

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伏宝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刘小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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