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 民生金融中心 8 楼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第 1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1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2021年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于 2021 年 9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3时在湖北省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天喻楼三楼310多功能会议厅如 期举行,公司董事长张新访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第 2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198,649,34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9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8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198,321,7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15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所属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600 第 3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所属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609,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25%。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 第 4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做了审议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 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 下: 1.00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形成如下决议: 1.01 表决通过了《选举闫春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闫春雨获得 198,361,752 票(占出席 第 5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闫春雨当选公司非独 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闫春雨获得 24,322,39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314%)。 1.02 表决通过了《选举艾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艾迪获得 198,361,752 票(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艾迪当选公司非独立董 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艾迪获得 24,322,39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314%)。 1.03 表决通过了《选举张新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新访获得 198,322,251 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3%),张新访当选公司非独 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新访获得 24,282,89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709%)。 1.04 表决通过了《选举颜佐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颜佐辉获得 198,321,753 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颜佐辉当选公司非独 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第 6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颜佐辉获得 24,282,39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8%)。 1.05 表决通过了《选举金少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少平获得 198,321,753 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金少平当选公司非独 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少平获得 24,282,39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8%)。 1.06 表决通过了《选举孙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静获得 198,321,753 票(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1%),孙静当选公司非独立董 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静获得 24,282,39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88%)。 2.00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形成如下决议: 2.01 表决通过了《选举邹卓瑜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候选人邹卓瑜获得 198,331,751 票(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邹卓瑜当选公司独立董 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第 7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邹卓瑜获得 24,292,39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95%)。 2.02 表决通过了《选举欧阳丽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获得 198,331,751 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欧阳丽华当选公司独 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获得 24,292,39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95%)。 2.03 表决通过了《选举孙晨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候选人孙晨钟获得 198,331,751 票(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孙晨钟当选公司独立董 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孙晨钟获得 24,292,39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95%)。 3.00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形成如 下决议: 3.01 表决通过了《选举曾昭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监事候选人曾昭翔获得 198,331,750 票(占出席会议股 第 8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曾昭翔当选公司监事,任期 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时。 其中 , 中小 投 资 者股 东 表决 情 况为 : 监事 候 选人 曾 昭 翔获 得 24,292,3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95%)。 3.02 表决通过了《选举李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监事候选人李晖获得 198,331,75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李晖当选公司监事,任期至公 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时。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监事候选人李晖获得 24,292,39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95%)。 4.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634,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5%。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 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第 9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 4 以普通决议方式通 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律师签字后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 10 页 共 11 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 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伏宝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刘小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