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曾昭翔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候选人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曾昭翔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至2024年9月26日。 独立董事:邹卓瑜、欧阳丽华、孙晨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