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天喻信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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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
民生金融中心 8 楼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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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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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1
年 12月 1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21年第三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下午3时在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二路7号1栋401会议室
如期举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孙静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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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2月3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其中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666,0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8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4】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名,
该 等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 84,377,021 】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9.62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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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所属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 行有 效表决 的股东 共计 【 10 】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7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所属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48,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7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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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做了审议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
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
下:
《关于出售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52,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63】%;反对【1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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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35,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5】%;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5】%;
弃权 【0 】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
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律师签字后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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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
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伏宝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超 刘小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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