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武汉天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武汉天
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 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
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
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 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
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 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
交易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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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
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 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
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重要的 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具备条件
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
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若报告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息。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的,应要求其立即改正。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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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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