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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标题 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办法                                     标题 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担保行为,加强投资的日常监督及提高 称“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担保行为,加强投资的日常监督及提高
投资收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公司 投资收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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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和子公司依据《民法
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担保人
                                                                 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
                                                                 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的除外。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权限: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单项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单项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董
                                                                 事会批准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其报告程序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对外
                                                                 投资事项未对外公开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子公司提供
                                                                 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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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否则应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           第十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
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的,均应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财务部应对被
                                                                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核查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对被担保人偿还
                                                                债务能力的判断。被担保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财务
                                                                部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公司财务部收到被担保方的担保申请
                                                                及相关资料后,财务部应对被担保方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其资产经
                                                                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
                                                                提出建议及初步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当公司财务部经审核确认给出同意担保意见后,则
                                                                相关的担保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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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
    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
    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除银行出具
    的格式担保合同外,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财务部以及法务部门或者
    公司律师,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
    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
    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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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
    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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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
                                                                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
                                                                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
                                                                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
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
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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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办法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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