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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喻信息:《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 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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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
                                                                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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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            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查和评估;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测性财务信息等;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的舞弊行为;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的舞弊行为;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五)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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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
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
                                                                 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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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第十七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 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
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 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理等。                                                           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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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           第二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
以下权限:                                                      以下权限:
    (一)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一)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提出改进意见;                                                陷提出改进意见;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
实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 实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勘察实物;                                                      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
损失的行为,有权临时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 损失的行为,有权临时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
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 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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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出处理建议;                                        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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