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2月)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
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
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涵盖其控股、控制的
子公司。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管、相
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若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变更备案。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应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已知悉
或拟发生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报告,并对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部门或子公司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初
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部门
及子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分管分支机构、任职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
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按照《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
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子公司公开宣传
的时间不得早于该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实施中可以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
通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