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天喻信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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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556
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
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地
点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二路 401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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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6、 2022 年 9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董事长闫春
雨先生因其他工作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孙静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 2022 年 9 月 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037,91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68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036,1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68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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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合法表决,具体审议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174,036,115股,反对票:1,80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票:1,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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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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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______________
程 璇______________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