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2-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陈娅萌律师、佘文婷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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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召开方式、表
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
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
道 1019 号医疗器械园 B 栋三楼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张浩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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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报到登记表、股东或其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3 年 12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记载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9,351,2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8.73%。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
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议程
并以书面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相关参会人员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和监票。
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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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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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陈娅萌
佘文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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