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理邦仪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2014-01-22  

						  证券代码:300206         证券简称:理邦仪器       公告编号:2014-002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80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万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80.9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额
为人民币45,969.5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1 年4月18日出具的XYZH/2009SZA1004-1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后改名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及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2 年第
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会议以及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将“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投资额由 20,127 万元变更为 10,168.83 万元,
减少的投资额 9,958.17 万元及利息收入 372.85 万元全额投入新增加的“企业研
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平安证券于 2012 年 9 月 6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一”),将新增加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募集
资金存放在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原专户”)中,账号为 755900664110508;
即该账户用于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为便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
拟变更“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专户。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专户银行以及平安证券友
好协商,达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新协议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
容如下:

    一、公司用于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之原专
户情况为:截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该专户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6,178.43 万元,
其中“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6,162.24 万元,“ 企业研究
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6.19 万元。

    为了便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在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新
专户”),对“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进行管理,新账号为
755900664110801。 公司将超募资金人民币 13,000 万元(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作为对“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增加的投入,超募资金连同原
专户中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一并转入新专
户。截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原专户转入新专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16.19 万元,
超募资金转入新专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专户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13,016.29 万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上
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明、唐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的(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不可
分割的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
《补充协议一》中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除此之外,上述《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的其他约定仍然使用,三方同意严格恪守。
    十一、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