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进行 变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制定和审议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思平 李 淳 苏 洋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13 日